天津市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市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和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是经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同意、天津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正式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接受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增值效益,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基金会致力于加强天津农学院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争取国内外的团体和个人的支持与捐赠。所有收入都要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留本基金在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根据天津市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由理事长负责日常财务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委托学校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建立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九条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十条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十二条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发生涉及接受外币捐赠业务时,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第十四条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五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六条会计核算应当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12项基本原则。
第四章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财务人员职责
(一)负责捐赠资金的会计核算和日常财务管理;
(二)负责捐赠物资的财务核算、估价入账工作;
(三)负责基金会基金运作的核算工作;
(四)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
(五)负责捐赠项目的财务信息统计、分析与总结,为基金会领导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六)负责基金会税务申报;
(七)负责配合做好主管部门的各类检查、审计及财务报表上报工作;
(八)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使用发票,做好领购、缴销工作;
(九)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
(十)定期向理事会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二)做好各项经费预、决算及各类报表编报工作;
(三)按要求核实固定资产、清理往来款、缴纳职工保险金及税金;
(四)负责打印、整理、装订会计账簿,并妥善汇集、保管会计档案;
(五)负责基金会财务专用章预留印鉴保管。
第二十条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记录、核对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编制现金日报表;
(三)负责各种空白支票、票据和本人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
第五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现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超限额储存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借支、挪用现金,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得保留账外现金。
(二)建立现金日记账,对现金的收付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三、出纳应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第二十二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二)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凭证填制、传递及保管的规定,并加强各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三)严格遵循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建立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监督检查制度,由秘书长根据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检查。
第六章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每年在努力加大劝募力度的同时,应根据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四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基金会应结合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支出预算。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财务部门提出支出预算建议方案,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六条收入是指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八条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二十九条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三十一条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根据捐赠协议,由基金会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协议上没有规定的,参照上一年度基金会平均收益率计算执行。
第三十三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八章支出管理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支出必须尊重捐赠者意愿、符合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坚持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三十五条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必要的行政办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基金会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执行财经分级审批制度,财务负责人员要认真审查每笔费用的开支是否真实、合法、合规。不得伪造、变造请款报销凭证,虚列支出等。
第三十八条公益活动支出。在手续完善的情况下:
(一)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经项目负责人、理事长签字后即执行;
(二)非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经理事会批准,基金会理事长签字后执行。
注:管理费用包括理事会运行费、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公务用车运行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培训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工作人员的报酬、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等。其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一)工作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含工会福利等)、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住房公积金;
(二)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
(三)因工作产生的加班费、工作餐或误餐补助等。
筹资费用包括为筹集捐款及捐赠物品的宣传印刷、差旅、招待、会议、奖励等业务费用。其中,奖励对象是为天津农学院募集社会资源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对于没有约定的:
(一)项目直接运行费用,不得超过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第九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或者服务潜力。
第四十条基金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定期或者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对固定资产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四十五条基金会对固定资产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在建工程指按照所建造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八条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九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基金会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基金会只是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第十章投资管理
第五十条基金会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所有投资活动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十一条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十二条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重大投资活动须召开理事会会议,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执行。
第五十四条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贷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领域进行的超过4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项投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基金会投资必须采取多项措施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
(一)根据资金流动性需求,合理配置投资期限,防控流动性风险;
(二)根据市场外部环境,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分散投资;
(三)严格筛选合作机制,并动态评估合作机构经营及资信状况,防控机构信用风险;
(四)落实尽职调查,严格审查投资项目,防控项目风险;
(五)集体审议、群策群力,投票表决,防控主观性风险。
第五十七条基金会投资出现以下行为之一,项目终止: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的10%的;
(三)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委托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情形发生的。
第五十八条发生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资金运作
行为、利用基金会资产或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财产损失的行为,基金会应当对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五十九条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一章费用支出标准和审批
第六十条 日常办公支出按发票金额据实报销。
(一)报销票据必须是国家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合法票据。
(二)原始票据基本内容应填写齐全,加盖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基本内容包括: 接受票据单位名称,应为天津市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票据开出的日期;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经济业务内容要据实填写齐全,属购买商品、实物的,要写明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和金额。以办公用品、文具、日用品、材料或以代码冠名的发票,发票所附商品明细清单应符合税法相关规定。
(三)原始票据的背面应有经手人、验收复核人签字。
(四)原始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如发现有错,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若大小写金额有误或涂改,必须重新开具后方可报销。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五)报销票据有时间限制,原则上从获得发票的时间算起三个月之内报销。
第六十一条 各项支出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会制定的标准予以报销。
第六十二条日常报销、差旅费报销、行政办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经费审批由理事长签审。
第十二章票据管理
第六十三条基金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购买、使用和保管票据,并对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四条基金会建立票据登记管理制度,票据发生遗失、错用,要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十五条基金会按照票据的适用范围使用票据,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开具基金会捐赠专用发票,不得擅自增加或变动项目。
第六十六条基金会所使用票据实行分年使用、定期核销制度。
第十三章财务会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六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十八条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向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与效益。
第六十九条基金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地址、报表所属年度,由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七十条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理事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理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七十一条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十四章财务监督
第七十二条 限定及非限定捐赠收支均由监事会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七十三条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并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十四条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七十五条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七十六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七十七条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七十八条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十九条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六章附则
第八十条本制度由天津市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