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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2024年04月15日 14:15  点击:[]

   

天津市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推动天津市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发展,实现基金会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基金会员工的合法权益,激励员工的进取精神,增强基金会内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天津农学院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基金会人员由天津农学院委派人员、聘用校内人员和编外专职聘用人员三类组成。基金会秘书长、财务人员、副秘书长等由天津农学院委派;聘用校内人员由基金会根据工作实际聘用;编外专职聘用人员由基金会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聘用。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长受理事会委托履行聘用职责。基金会负责拟定聘用人员的考勤统计、考核与奖惩、工资福利方案。  

第二章  

第四条聘用校内人员由基金会根据工作实际,提出需要聘用岗位用人标准,在校内筛选有相关专业背景、工作经验的人员,报理事长审批同意后聘用。  

第五条编外专职聘用人员由基金会根据工作实际,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提出用人计划,报基金会核准后,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聘用。  

(一)聘用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  

(二)应聘人员通过基金会考试、面试、体检、资格审查后,报理事长审批,方可入职。  

(三)拟聘人员上岗后,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制度,并签订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基金会将对拟聘人员的工作表现及工作适应程度进行考核,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拟聘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四)拟聘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聘为基金会正式工作人员。第三方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存放、管理受聘人员的个人档案,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  

第六条受聘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天津市天津农学院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人员,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受聘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职位进行调整。内部调动应经理事长同意,基金会备案后方可实施,并按新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拟聘人员在试用期内可提前3日向基金会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正式受聘人员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报理事长批准。  

第九条在下列情况下,基金会有权辞退受聘人员,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基金会所能提供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第十条受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基金会规章制度的行为,基金会可直接通知本人解除聘用关系:  

(一)经常迟到或早退,被基金会口头或书面警告后,态度恶劣或仍不改正,或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10天以上的;  

(二)因工作需要调整受聘人员的工作职位,员工拒不服从的;  

(三)受聘人员为骗取病假或享受医疗期待遇,从医院开出虚假医务证明欺骗行为的;  

(四)泄露基金会行业秘密的,包括客户资料,技术资料等;  

(五)伪造基金会文件、证章、票据的;  

(六)开具虚假或不合理发票,骗取基金会报销款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索贿或收受贿赂,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挪用基金会财物、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将基金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应在接到离职通知后一个月内办完离职手续,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发放至该受聘人员离职之日止。  

第四章  

第十二条天津农学院委派的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天津农学院负责。基金会聘用人员实行考核制度,考核为年终考核,对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受聘人员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将予以警告、劝诫,直到辞聘。  

第五章工资及福利  

第十四条 天津农学院委派的基金会工作人员,由天津农学院负责工资发放,薪酬管理按照天津农学院薪酬管理体系执行。  

第十五条 聘用校内人员的补贴标准,由理事长根据其岗位的责任繁简轻重、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第十六条编外专职聘用人员由第三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代发工资并按天津市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等。员工月工资不得低于天津市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基金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受聘人员实际工作量,给予浮动发放工资绩效。  

第十七条 基金会可根据实际业绩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当调整聘用人员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基金会每年可根据当年完成学校目标任务情况和当年收益情况等,向学校(理事会)申请绩效指标。  

第十九条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项假期的规定。受聘人员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  

第六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解释、修订由基金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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