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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项目命名管理办法

2024年04月15日 14:14  点击:[]

   

天津市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接受捐赠项目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不断拓展学校办学空间,争取更多社会资源,保障捐赠人和学校双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向天津农学院开展公益性捐赠的各类项目的命名。  

第三条命名原则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尊重捐赠者意愿;  

3.适应学校改革发展,符合校园文化特色。  

第四条命名要求  

1. 命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涉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命名可以同时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  

2. 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3. 不得含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  

4. 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  

第二章 命名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命名范围  

1.校园基本建设类,包括:  

1)建筑类:已建、在建或拟建整体建筑物或楼宇局部,如体育场馆、学术报告厅、会堂、讲堂、会议室、教室等;   

2)风景类:广场、道路、绿化景点等。   

2. 学科或实验室类:研究院(中心、所)或实验室等。  

3. 人才岗位类:特聘教授岗位、讲座教授岗位等。  

4.奖(助)学金类: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专项奖学金等。  

5.奖教及创新创业基金类:优秀教师奖励基金、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等。  

6. 留本基金类:各种留本基金。  

7. 经学校批准的由学院或部门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捐赠项目。  

8.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命名标准  

1. 建筑类: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建筑物造价1/2者(以双方共同认可的专家评估的当前造价为准),可协商获得该建筑的整体命名权,如建筑物造价较高,其命名由双方另行协商。  

2. 风景类:捐赠额大于或等于风景造价1/2者,可协商获得该风景命名权。  

3. 学科或实验室类:捐赠额度大于或等于某学科或实验室投资总额1/2者,可协商获得该学科或实验室的命名权。  

4. 人才岗位类:捐赠额度应全额提供,方可获得命名权。  

5. 奖(助)学金类:捐赠额度每次一般不低于2万元,总额不低于10万元,可获得冠名权。其它小额捐赠将统一纳入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  

6. 奖教及创新基金类:捐赠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者,可获得基金命名权。其它小额捐赠将统一纳入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  

7. 留本基金类:捐赠价值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者,可获得永久命名权。  

8. 其他捐赠项目命名权的获得条件,应在学校校长办公室批准立项时一并说明。  

第七条 名称规范  

捐赠项目的命名,按下列规范取名:天津农学院+AA+BB+CC   

1AA。经批准的,以获得命名权的捐赠者提供的姓名、公司名等。如鑫恒,比亚迪,三一。  

2BB。表明项目区别于其他项目功能的功能名。例如学术、科技、会议、报告、大学生、教师、班级等。  

3CC。项目类别通名。建筑物类中,点状通名:馆、楼、舍、栋、轩、亭、门、厅、堂等;线状通名:路、道等;面状通名:园、苑、场、湖、山等。其他类别中,根据类别性质确定通名,如特聘教授岗位、讲席教授、实验室、奖学金、助学金、基金等。  

例如:建筑类(天津农学院逸夫楼);奖(助)学金类(天津农学院立木奖学金、天津农学院香港“省善真堂”助学金)等。   

第三章命名程序  

第八条 命名程序  

1. 捐赠项目命名需由捐赠者提交申请,内容包括:捐赠者基本信息、捐赠项目基本信息、捐赠命名方案等。  

2. 命名初审工作由基金会负责。经与捐赠方充分交流沟通后,提交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3. 经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校长办公会及校党委常委会同意的命名申请,由基金会负责办理落实,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告,举行捐赠命名仪式。  

4. 未经批准的命名申请,由基金会负责向捐赠者解释说明。  

第四章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建筑(风景)类等命名需使用用于标示地名意义、指位功能、记载捐赠事宜的牌、碑、桩、匾时,其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标识制作方案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由学校统一负责定制。  

第十条捐赠命名档案材料由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移交学校档案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天津市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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