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广泛筹措社会资源,支持和推动教育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天津市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基金会利用国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专门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专项基金应当在遵守本办法的前提下依照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
第二章设 立
第三条专项基金由捐赠人(或发起人)一次或持续捐赠资金设立,根据基金会非公募的性质,不得开展公开募集活动。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和审批流程
(一)专项基金应当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决策机构,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管委会对所属专项基金的活动运营承担管理责任。管委会一般由受赠方和主要捐赠人(或发起人)共同组成,管委会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具体商定。
(二)发起专项基金的申请人应提交《天津市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立项申请表》,捐赠协议复印件以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专项基金申请材料应提交基金会批准设立。
第五条基金会应当参照《天津市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项目命名管理办法》规范专项基金名称。
第六条 专项基金由基金会统一管理,设立专项基金项目独立核算,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专款专用。
第七条 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子基金。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相关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以专项基金名义募集的善款和收支应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进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银行账户和私刻印章。
第十条专项基金的公益项目支出和管理成本比例
(一)专项基金每年公益慈善项目的年度项目支出原则上不得低于本专项基金上年度余额的8%。
(二)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应本着勤俭节约、量入为出、公开透明的原则,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管理费用不得超过总额的10%;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用于支持各部门相关基金会活动的费用不超过总额的50%。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开展项目活动,须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向基金会提交专项基金项目工作计划,经基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项目应每年向基金会提交年度执行报告。
第十三条对于校(院)庆、校友会重大活动及其他重要活动需要基金支出的,需提前申请,基金会及时召开会议讨论和表决项目预算及支出情况,并视情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信息公开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对专项基金的组织构架、人员名单、资金募集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年度执行报告以及设立、存续、撤销、终止等信息予以公开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有义务接受税务、会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等方面的监督。
第五章终 止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项目完成协议约定内容,该专项基金终止。基金会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捐赠人办理终止手续。
第十八条 有如下情形的,专项基金应当终止:
(一)出现违背基金会章程或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三)经管委会确认解除专项基金的;
(四)违反基金会相关法规且不服从管理的;
(五)违反协议约定,在社会上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坏基金会名誉的。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冻结基金的剩余资金,由基金会依据捐赠协议等相关规定妥善处置。
第二十条 遇特殊情况,专项基金及项下公益项目需要暂停时,由专项基金管委会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办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订由基金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