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天津农学院办学空间,促进和规范接受社会捐赠,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捐赠自愿;
(三)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四)严格规范管理。
第二章 捐赠
第三条 捐赠方式
捐赠方式可分为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指定用途捐赠或非指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或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四条 捐赠项目
捐赠项目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包括以下类型:
(一)建筑风景类: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建筑物(包括局部楼层、会议厅、教室等)、道路、桥梁、树木、绿化景点等。
(二)人才、学科及实验室建设类:特聘教授岗位、实验室、学院、研究院等。
(三)奖教助学金类: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优秀教师奖励基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等。
(四)科研创新基金类:大学生创新基金、教师科研基金、专项合作发展基金等。
(五)经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批准的由学院或部门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的捐赠项目。
(六)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教育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接受捐赠
(一)对学校已设立的捐赠项目,捐赠者同意并遵守其章程或管理办法,由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审核,通过审核的可以接受捐赠。
(二)对新设立或大额捐赠项目,捐受双方要根据捐赠者的捐赠意愿和学校对捐赠财物的使用需求,充分交流沟通,形成捐赠项目建议书,报请学校校长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接受捐赠。
(三)接受捐赠须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约定捐赠方式、捐赠用途、捐赠时间、捐赠财物的使用等内容。捐赠协议只能以天津市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名义签署。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对接受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七条天津市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对捐赠项目、捐赠财物、捐赠信息资料实施管理,保障社会捐赠效能的发挥。各学院和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实施细则,报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社会捐赠资金进入天津市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捐赠项目额度不低于2万元,基金会提取不高于10%的管理费用。各项捐赠资金按项目独立设帐、核算,专款专用,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捐赠项目启动后,根据捐赠协议,学校制订捐赠项目管理使用计划任务书,学校各有关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实施。
第十条学校审计部门对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学校每年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对捐赠财物或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或竣工等情况信息,要及时告知捐赠者。
第四章 鸣谢
第十二条学校对所有捐赠人或捐赠单位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三条学校定期在校园网上刊登捐赠者的姓名及捐款金额,对大额捐赠,要专题宣传。
第十四条学校将捐赠者姓名编辑成册,存放校档案室。
第十五条对冠名捐赠项目,按照捐赠人和学校的约定,履行冠名手续。
第十六条对于学术水平较高的捐赠者,可以聘为学校兼职教授、研究生合作导师。
第十七条捐赠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捐赠个人或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捐赠团体单位负责人,可聘为天津市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捐赠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个人可聘为天津市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名誉副理事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