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接受实物捐赠及使用捐赠资金购置形成的
资产归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及使用捐赠资金购置形成的资产归口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物捐赠及使用捐赠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是指基金会接受的固定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实体性资产的捐赠。
第三条 基金会在开展实物捐赠及使用捐赠资金购置形成的资产活动时,必须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并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及使用捐赠资金购置形成的资产应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及业务范围,符合学校事业发展需求,建筑和环境建设类捐赠应符合校园整体规划。
第五条 捐赠方须保证所捐赠实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
第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资产应当质量可靠,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方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并依法承担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捐赠方捐赠有保质期的物品,应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
第七条 基金会与捐赠方达成捐赠意向后,双方签署捐赠协议书。协议书上须明确捐赠实物的种类、数量、交付时间、用途、价值等内容,并附捐赠实物清单。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实物,按规定设立专门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进行专项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及使用捐赠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以下办法确定其入账价值,开具捐赠收据。
(一)捐赠方提供有关价值凭据的,应当按照价值凭据上标明的金额确认捐赠物资计价。
价值凭据包括发票、报关单、捐赠方采购协议、捐赠方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
进口捐赠物资在完税前捐赠的,以报关单为计价依据;在完税后捐赠的,以报关单和海关完税凭证为计价依据。
如有证据表明捐赠方提供的凭据所标明金额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物资计价。公允价值可以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
(三)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产品的,须由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确认捐赠物资计价,第三方机构一般由捐赠方聘请。
(四)基金会对于无法估价的文物文化资产和其他无法估价的有形资产,不计入捐赠收入及开具捐赠票据,仅出具接收证明、捐赠证书予以鼓励和认可,需另外造册登记。
(五)捐赠物资的存储、运输等费用可以据实列支,计入相关成本。捐赠方承担此类费用的,可以向捐赠方单独开具捐赠票据。
(六)捐赠物资价值以外币计算的,按捐赠协议签署当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确认捐赠物资计价。
(七)捐赠物资经验收发现质量存在问题的,可不予接收,与捐赠方协调处理。对于不予接收的捐赠物资,不确认计价。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基金会对接收的实物,需按照捐赠者意愿或捐赠协议进行使用,并进行严格的分类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接收的捐赠实物进行验收、登记。
(一)捐赠实物入库时,需由验收小组当场验收核实无误后填写《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实物捐赠及捐赠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单》(见附件1)。验收小组成员应由捐赠方、基金会和使用单位组成。
(二)资产使用单位须填写《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实物捐赠及捐赠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移交单》(见附件2),签字盖章后提交基金会。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固定资产规定的实物,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具有限定性用途的捐赠实物,应遵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应事先征得捐赠方同意。未限定用途的捐赠实物,由基金会提出分配使用建议方案,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价值在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批;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的,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并报学校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捐赠方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实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方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如实答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附件:
1.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实物捐赠及使用捐赠资金购置形成的资产验收登记单
2.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实物捐赠及使用捐赠资金购置形成的资产移交单
天津市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实物捐赠
及使用捐赠资金购置形成的资产验收登记单
捐赠方 |
| 捐赠协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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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物资类型 | □通用设备、专用设备 □家具、用具、装具 □动植物 □文物 □陈列品 □图书、期刊和电子出版物等文献信息资料 □建筑物 □其他 | 捐赠方 性质 | □个人 □企业 □社会组织 □其他 |
资产来源 | □自产 □购买 | 入账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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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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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明细 |
序号 | 实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小计(元) | 生产厂家 | 存放(使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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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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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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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物资验收 小组意见 (由使用单位、及基金会代表组成;使用单位暂未确定的,不参与验收) | 经验收,收到物资与捐赠协议议定数量规格一致。 |
捐赠方代表签字 基金会代表签字 使用单位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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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捐赠方的登记单一式三份,捐赠方、基金会和使用单位留存。
天津市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实物捐赠
及使用捐赠资金购置形成的资产移交单
捐赠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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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 |
| 入账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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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 移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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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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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移交明细 |
序号 | 实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小计(元) | 生产 厂家 | 存放(使用) 地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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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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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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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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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 意见 | 本单位保证严格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并按照捐赠协议及捐赠方意愿,保管、使用捐赠物资。
签字: (单位盖章) |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单位意见 (满足固定资产标准需填此栏) |
签字: (单位盖章) |
基金会 审批意见 |
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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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移交单一式三份,基金会、使用单位和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