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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2024年04月15日 14:16  点击:[]

 

天津市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市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投资资产和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天津市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三条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产指投资资产和固定资产两类。投资资产是指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因此而形成的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对于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如办公家具等。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决策职责:  

(一)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三)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四)检查、监督基金会的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五)其它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对资产履行管理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或办公会的有关决议和规定。  

(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负责相关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三)负责对所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七条 投资资产的管理。  

(一)基金会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所有投资活动需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三)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四)基金会重大投资活动须召开理事会。由基金会提出建议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执行。  

(五)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1. 直接买卖股票;  

2. 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3.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4.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贷款;  

5.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6. 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违背本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8. 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领域进行的超过4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项投资行为。  

(七)基金会投资必须采取多项措施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  

1. 根据资金流动性需求,合理配置投资期限,防控流动性风险;  

2. 根据市场外部环境,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分散投资;  

3. 严格筛选合作机制,并动态评估合作机构经营及资信状况,防控机构信用风险;  

4. 落实尽职调查,严格审查投资项目,防控项目风险;  

5. 集体审议、群策群力,投票表决,防控主观性风险。  

(八)基金会投资出现以下行为之一,项目终止:  

1. 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2. 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的10%的;  

3. 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4. 委托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5. 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6. 其他应当终止情形发生的。  

(九)发生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资金运作行为、利用基金会资产或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财产损失的行为,基金会应当对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十)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由基金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包括:  

1. 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台账;  

2. 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分类编号,并落实到使用人;  

3. 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领用、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  

4. 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固定资产的核算  

1. 固定资产应设置总帐及明细分类帐。  

2. 财务人员应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按月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5%。  

3. 固定资产的分类及折旧年限规定:  

1)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仓库、食堂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折旧年限一般为20年。  

2)交通设备:包括轿车、商务车等。折旧年限一般为10年。  

3)电子设备:包括显示器、主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投影仪、相机、镜头等相关办公设备。折旧年限一般为3年。  

4)办公家具:包括空调、饮水机、文件柜、办公桌椅、钟表、电视、床、衣柜等。折旧年限一般为5年。  

5)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三)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核算、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四)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五)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章资产处置  

第九条 资产的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严格遵照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对报废、报失、报损的办公设备,由相关人员填写报废、报失、报损单,由资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共同核定后,提出处置意见,报秘书长审定后进行处置。报废的办公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处置,处置后要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台账及固定资产卡片,处置的残值收入必须及时入账。  

第十一条 基金会人员变动,其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更新固定资产卡片。  

第四章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所有资产管理以及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由理事会审批的事项,履行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项目或资产处置,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辞退;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二)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泄漏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天津市天津农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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